但总体上有一点可以肯定,宪法权利规范部分除了通过法律化的实施外,其他方面的实施的确存在较大问题,其中最为人诟病的是我国缺乏一个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
小波斯纳指出,在网络问题上,至少没有理由在美国预先排除被遗忘权,或者认为这种权利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条款相冲突。在我国,被遗忘权也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提上议程。

一方面,相关法律与立法建议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请求删除个人信息的前置条件,这就是要确保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要符合国家与人民这个大共同体的整体预期。在这个意义上,合理的被遗忘权应当是一种经由个人提起而经由社会界定的社会遗忘权,而不应当是一种建立在个人信息控制权之上的权利。本文第五部分对被遗忘权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总结。[71]同前注[2],任甲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换句话说,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将被遗忘权建立在彻底的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相反,我国的立法结合了信息合理流通与各方合理预期来确定被遗忘权的边界。
[7] 其后,在联系了报社和西班牙谷歌公司而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冈萨雷斯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提出申诉,要求西班牙先锋报删除或更改页面,使得与其相关的这条个人信息不再显示。第三种场景和第二种场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二者都涉及到信息自由流通与个人隐私的紧张关系。本文第五部分对被遗忘权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总结。
[71]同前注[2],任甲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换句话说,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将被遗忘权建立在彻底的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相反,我国的立法结合了信息合理流通与各方合理预期来确定被遗忘权的边界。[7] 其后,在联系了报社和西班牙谷歌公司而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冈萨雷斯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提出申诉,要求西班牙先锋报删除或更改页面,使得与其相关的这条个人信息不再显示。第三种场景和第二种场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二者都涉及到信息自由流通与个人隐私的紧张关系。
被遗忘权的支持者指出,被遗忘权其实早已存在并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在美国也存在被遗忘权。我国的司法判决也采取了类似的谨慎立场。

而且,这种情形并非仅仅限于类似西班牙谷歌案的热点案件。[52] 被遗忘权的支持者还正确指出了Google等网络搜索引擎的性质。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随后将案件提交给了欧盟法院审理,欧盟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有权在此案中要求Google删除和冈萨雷斯相关的个人信息链接。[60] 三、被遗忘权的中国理论与实践 回到中国语境中对被遗忘权的讨论与相关法律实践,可以首先发现我国学界对被遗忘权的学术讨论与西方非常类似。
[62]有的认为,被遗忘权是调整网络用户与网络公司力量悬殊的重要砝码,被遗忘权是为了消弭网络时代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的不平等而设定的。[67] 而在法律实践层面,无论是法律规定、立法建议还是司法判决,我国的被遗忘权都显得较为谨慎,并没有完全追随欧盟的被遗忘权进路。[9]其次,欧盟法院认为Google属于数据控制者的范畴,因为《95指令》将数据控制者定义为确定处理个人数据目的与方式的实体[10],再次,欧盟法院认为,谷歌对于个人数据的处理属于此类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因为《95指令》指令将处理个人数据定义为任何对个人数据进行的操作,例如收集(collection)、记录(recording)、组织(organization)、储存(storage)、调整(adaptation)或变更(alteration)、检索(retrieval)、咨询(consultation)、使用(use)、通过传输、传播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开(disclosure by transmission, dissemination or otherwise making available)、调整或组合(alignment or combination)、屏蔽(blocking)、擦除或损坏(erasure or destruction)。第二种场景是删除他人转发的个人信息,即当事人在某个网站上发表了包含个人信息的内容,其他人对此类信息进行了转帖,当事人希望删除此类信息。
具体来说,被遗忘权只能建立在规制信息合理流通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建立在个人对于信息的控制权或自主决定权基础之上。袁梦倩:《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学海》2015年第4期,第55-61页。

首先,被遗忘权的反对理由正确地指出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信息流通之间的紧张关系或冲突关系。以及通过场景化的技术手段来保护隐私。
[37]在反对者看来,这种被遗忘权的规定实际上混淆了私人信息与公共信息,把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视为私人信息以及隐私所保护的范畴。一、被遗忘权的起源 被遗忘权起源于西班牙谷歌案。[75]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学者也指出,知识产权应当以促进公众的信息可获取为目标。而从这种视角来看被遗忘权,就会发现被遗忘权的确与言论自由存在紧张或冲突,因为被遗忘权所要行使的并不是个体要说什么或不说什么的权利,而是要行使对已进入公共空间的个人信息进行控制的权利。[18]GDPR,§ 17. [19]对于个体亦是如此,参见〔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袁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9页。在第四部分,本文结合具体场景,根据个人信息来源的不同对被遗忘权做了语境化的界定。
[47]对于这一点,身处欧洲但却和欧盟保持距离的英国曾经指出,欧盟所承认的被遗忘权在技术上违背了信息的特征。[59]舍恩伯格的确提到了遗忘机制或删除机制,但这种遗忘机制或删除机制更多是一种规范信息收集、储存与传播的机制,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生命周期而进行的规制,而不是一种赋予个体以被遗忘权或信息自决权的机制。
[51] (三)支持理由与反对理由的再分析 对争论进行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二者都有一定的道理。[1]这一判决作出后,瞬间引起了全球科技界与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
[48] 当然,关于被遗忘权的争议还不止上文所提到的方面。刘文杰:《被遗忘权:传统元素、新语境与利益衡量》,《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第129-135页。
当个人在微博或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图片或其他内容,此类图片和内容首先可能涉及到很多人,例如图片很可能是多人合影,内容可能涉及到多个人的信息。[11]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欧盟法院认为,从《95指令》的相关条款中可以推导出一种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Google或其他数据控制者有责任擦除此案中的链接。Google将自己视为信息的搬运工或者是卡片目录式的索引,但事实是,Google等搜索引擎并不仅仅机械地搜集信息和传播信息。首先,差不多每个网站都已经给了使用者以删除帖子的选项。
一方面,就被遗忘权的支持理由来说,他们正确地指出了信息与网络等技术带来的挑战,并且至少在理论层面上论证了在网络与信息领域设立遗忘机制的合理性。[22]正是基于这一判断,舍恩伯格在书中提出了删除的必要性,主张在数字领域内模仿人类的遗忘机制。
诚然,舍恩伯格在书中指出了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性以及网络的全球化所带来的数字化记忆问题,而且也提出了应对此问题的删除机制或遗忘机制,但需要注意的是,舍恩伯格并没有提出一种建立在个体主义之上的被遗忘权。[26] 其次,被遗忘权的反对者指出,被遗忘权会导致搜索引擎或网站擦除个人数据,重写历史。
在欧洲认可了被遗忘权以后,此类例子可谓数不胜数。再次,有的反对者也从企业责任的角度对被遗忘权提出了批评。
即使是一般性的非热点事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因为行使被遗忘权而越描越黑。例如,就被遗忘权的支持者来说,有的认为,被遗忘权对于在数字化时代保护公民个人隐私、防范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有的评论者指出,谷歌不仅仅消极地传递信息,谷歌也同时确定搜索结果,谷歌可以通过自身的算法使得某些搜索结果能够被呈现,某些搜索结果不能被呈现,使得某些搜索结果排在前面,有的排在后面。五、结语与启示 数字化时代的来临改变了社会的记忆机制,使得信息的遗忘成为了一个难题。
[45] 在被遗忘权只有部分国家承认而互联网全球互联的今天,被遗忘权所要达到被遗忘的效果更是难以实现。考察被遗忘权的边界,必须结合共同体中公众与个体对于信息流通的合理预期来确定。
[69]但这一指南仍然只是工信部的部门标准,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效力。[46]而一旦司法性机构等实体对某个案件进行了被遗忘权的判决,这类判决就更可能实现适得其反的效果。
在评论被遗忘权在美国的适用时,小波斯纳(Eric Posner)指出,虽然美国从整体上信奉言论自由的文化,但美国其实早已拥抱被遗忘权,法律早已在第一修正案和隐私权之间保持平衡。在信息与网络时代,记忆已经成了常态,而遗忘反而成了例外。 |